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认定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3年4月
实施日期:2023年4月
发布机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先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6号)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办法(试行)》(人劳字〔2006〕108号)
四、受理机构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五、决定机构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广播电视相关法规、规章;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五)取得《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
(六)在制作、播出机构相应岗位实习满一年;
(七)身体状况能胜任所申请执业的工作岗位要求;
(八)在省级(含)以上播出机构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口试成绩应达到a级等次;在其它制作、播出机构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口试成绩应达到b级(含)以上等次。
八、禁止性要求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党纪政纪开除处分的;
(三)因本人过错造成重大宣传事故的;
(四)违反职业纪律、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品行不端、声誉较差的。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广播电视(含网络视听)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首次注册
序 号 | 材料目录 | 原件/ 复印件 | 份 数 | 纸质/ 电子 | 材料要求 |
1 | 注册申请表 (附件1) | 原件 | 1 | 纸质 | 制作、播出机构和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均需出具意见并签字盖章 |
2 | 二寸证件照 | 原件 | 2 | 纸质 | 近期二寸彩色正面免冠照片 |
3 | 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4 | 学历证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5 | 有效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 | 身份证 |
(二)广播电视(含网络视听)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延续
序号 | 材料目录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材料要求 |
1 | 延续注册申请表 (附件2) | 原件 | 1 | 纸质 | 制作、播出机构和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均需出具意见并签字盖章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 | 原件 | 1 | 纸质 |
|
(三)广播电视(含网络视听)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变更
序号 | 材料目录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材料要求 |
1 | 变更注册申请表 (附件3) | 原件 | 1 | 纸质 | 制作、播出机构和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均需出具意见并签字盖章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 | 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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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广播电视(含网络视听)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销
序 号 | 材料目录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材料要求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 | 原件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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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请接收
窗口接收: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十一、办理方式
由申请人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统一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受理申请材料,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通过专用网络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申请办理注册手续。对符合注册条件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作出准予注册的决定,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注册申请人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
十二、办结时限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过专用网络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批。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予以许可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不予许可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审批通过的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样式见附件4)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通过电话通知申请人所在制作、播出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送达申请人所在制作、播出机构。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保证材料内容真实、有效;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十七、咨询途径
有关材料申请及受理相关问题,请咨询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人可访问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官方网站查询凯发官网入口的联系方式。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信访办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电话:010-86093956 传真:010-86093055
十九、办公地点和时间
办公地点: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工作时间:根据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实际。
附件:
1.
2.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