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3年5月
实施日期:2023年5月
发布机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四、受理机构
省级广电部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
五、决定机构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六、数量限制
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整体布局和规划要求。
七、申请条件
申请人条件: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指定机构向广电总局提出。
申请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符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总体规划;
(二)应严格把握导向和格调,确保内容健康、制作精良。
(三)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应内容健康、制作精良,不得载有以下内容: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中国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中国国家秘密、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损害中国荣誉和利益的;煽动中国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中国民族团结,或者侵害中国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歧视、侮辱宗教信仰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中国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恐怖、吸毒,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中国社会公德或者中国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八、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目录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材料要求 |
1 | 引进单位填写的《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审批表》 | 原件 | 1 | 纸质 | 信息填写完整、无遗漏。 |
2 | 省局受理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 | ①主送单位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应有版头、标有文号、公章齐全,请示文种;②正文应载明申报单位名称、申报剧目名称、国别、集数、是否为高清等有关情况,申报单位和所报剧目须已列入总局引进剧立项规划;③将省局联系人和电话写在正文后面,已方便沟通;④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等中央单位及总局直属单位直接上报总局,格式参照上述。 |
3 | 凯发官网入口的版权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说明原始凯发官网入口的版权归属,中外文版本,内容包括片名、凯发官网入口的版权归属单位、国别等。 |
4 | 引进合同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受理环节要求:外文合同一并附上中文版本,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从原始凯发官网入口的版权方到引进单位的一系列合同,授权链条必须完整。例如原始凯发官网入口的版权在a方,申报引进方为d,则应提交a→b,b→c,c→d的授权文件。 |
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向引进单位供片的机构需持有该许可证 |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以卫星等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指定单位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际合作司提交材料。
十、申请接收
窗口接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总局办公大楼东翼一楼办公区)
信函接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邮编:100866,电话:010-86098585。
十一、办结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专家评审时间为三十日,不计算在该审批时间内。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审批结果
批文
十四、结果送达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通过ems邮寄转交。
十五、咨询途径
关于材料申请、受理等问题,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际合作司咨询,电话:010-86098725。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信访办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监督电话:010-86092345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际合作司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参见第十五项